近年来,古村旅游有如火如荼之势,这符合旅游休闲发展的大趋势,也是传统村落寻求发展突破的需求,有供给有需求,政府工作有动力,也受资本青睐,这本身应是件好事。但值得注意的是,古村落蕴含着“中华民族最深的根”,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其旅游发展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乡村旅游,同样是“搞旅游”,其应是“留住乡愁”,即以保护和传承传统村落的自然山水和人文记忆为首要目的。当然,一些积极打造古村旅游的,大多也标榜其目的即“拯救古村落”“留住乡愁”,但问题是,使其“名副其实”而非“名不副实”的评价标准是什么,实际效果特别是长远效果如何判断,这些,都是需要首先关注思考而又仅从“外观”上较难判断的。例如,一个古村,在政商主导“打造”下,在短时间内“干净了”“靓了”,游客多了,经济上去了,人文生态却无形中慢慢消失,是优是劣呢?且短时能判断得出吗?基于国内大规模工业化、城市化后古村的客观现状,研究借鉴国际上源于拯救传统地域而开展且有积极成效的“社区营造”的理念与实践,笔者认为,发展旅游应该能成为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一条重要路径(而非一些专家强调的“留住乡愁”即要远离旅游),但是,其前提是,要有集正确的理念、行动、制度于一体的系统设计,这样才可能“不忘初心”。如何判断一个正在积极发展旅游的古村是否具有这种“顶层设计”呢?可以通过价值识别、产品识别和治理识别来判断。
一、价值识别 能留住乡愁的古村落旅游,首先要有新的价值标准,由此统领传统村落的产品特征和治理特征,这是至关重要的。新的价值标准,大方向、大原则上要以国家“五位一体”总布局为指导发展旅游(不同于以往的唯经济导向),而具体的,这个价值识别系统还应包含公正性、可持续性、高效性、适应性等核心价值(简称JSEA)。 公正性(Just):对所有潜在参与者(利益相关者)公平合理地对待,这是作为公共区域的属性要求及公共权利的保障。主要观测点应包含社区相关者关系及利益分配等。可持续性(Sustainability):要有为后代保护好资源的系统思考。主要观测点,如风貌原真,自然、人文遗产的保护及传承(包括良好民风的延续)等。有效性(Effectiveness):这里主要指能产生实际的经济效益——富起来才能“活”起来。主要观测点,如游客量、民俗户收入、社区旅游整体收入等。适应性(Adaptability):即与国情地情相适应,也指是随着环境条件变化而变化的体系。主要观测点,如发展机制可以随着发展阶段变化而相应地改变。 可以看到,在这个价值识别系统中,除包括了传统较为强调的指标外(如游客量、民俗户收入等),还包括了公正性、可持续性、适应性等重要观测维度及其下包含的一些不如经济指标那么“外显”却是保证该社区“永续发展”的诸多重要观测点。 二、产品识别 以上的JSEA价值识别系统为传统古村落的旅游发展提供了价值导向,而古村落作为一个需要通过“外力”(旅游)来带动复兴的目的地,作为一种需要在农耕文明基础上重塑的、满足消费者休闲、体验的产品——文化旅游产品(也可说是提供给旅游者购买的“乡愁”产品),应具有不同于一般旅游产品的特征,即置身于古村的独特的“三生”空间(生产、生活、生态)的这种“产品”,其被识别的核心产品特征应是:生态的、生活的、生动的、深度的(根据汉语拼音首字母,简称4S)。 生态的,即社区较为稀缺的人文、自然生态的存在、延续是关键的“吸引因素”,人文生态其实更是金山银山(也更为脆弱)。生活的,即是“活着”的村落,是社区与景区合一,而不是便于管理的“景区”代替社区,或者完全成为“博物馆”。生动的,指经过创意的、富有创新的,“文化着的”;村落经济上需要注入传统农业经济中没有的产品和服务,如从事后现代的、与体验服务相结合的小农经济等,这是成为“旅游产品”的重要一环。深度的,即不是单向的游客甚至高“消费”村落,而是重新认识自己社区价值的东道主与访客可以互动甚至互助、访客得到深度体验。特别要指出的是,这样的访客群体又可以说是相对“高端的”——与大众旅游者、大规模旅游有区别,如有同样理念、价值观的新文化群体等。 鉴于这些特征,这种旅游产品其实应是“高端的”——古村落旅游产品的营造,相对于普通的乡村旅游,其产品品质和操作难度上都是相对“高大上”的,因而也难以一蹴而就。 三、治理识别 古村落旅游发展的体制机制、治理模式是承接价值理念和落地运作成“产品”的最重要、最复杂的环节。而JSEA发展价值系统与4S产品特性系统的提出,可以为判断机制体制合理性提供评判依据(或者说倒逼合适的治理模式的出现)。 古村落作为较为特殊的社区和旅游休闲视野下的资源,其利益相关因素应包括人文、生态、产品、市场、组织与“人”等,而体制机制的核心是人与组织的权力结构与利益关系。国内古村落在旅游发展中的利益相关者一般有村民、村社区组织、上级政府、相关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到访者/旅游者等。目前,依据不同力量在古村落旅游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旅游发展的驱动力),古村落旅游发展可以归纳为几种不同模式:第一种为政府与企业主导模式,即当地政府与企业合作(有的是引入大公司、有的是政府开办的企业),企业取得古村“景区”经营权(如门票收益等)。第二种是政府、企业主导、原住民有限参与模式,多指第一种模式出现了严重冲突后的调和模式,且利益博弈会在一定阶段内持续,一般的规律是,一方获益多—利益冲突—利益调和—博弈在一定阶段、范围进行着。第三种是社区参与为主模式,即社区原住民是旅游发展的主体力量,社区精英扮演重要角色,这种模式与政府主导或企业主导的模式大相径庭。 应该说,在现实国情和地方实际看,不同模式都有其发展的渊源且各有利弊,不能绝对地说政府主导或企业介入就弊大于利,如企业参与的实际效果,与企业负责人的志向与抱负有很大关系;且用历史的眼光看,有的确有历史进步性;而一些探索中的社区主导模式,也与该地延续的社区文化(如精英文化)有密切关系。而另一方面,基于以往模式中现实存在的种种利益冲突和生态遗失(如政商主导模式中政府的越位和缺位、企业的强势、社区获益有限等),更基于能“留住乡愁”的价值共识与产品需求,系统思考古村落旅游发展的机理、探索构建更符合国情也更科学的治理模式成为新时代之必需。笔者认为,应逐步培育“政府指导、社区主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强调社区“自组织、自发展”的治理模式。 政府的主要作用应定位在支持、指导、培育、促进及协调,如指导、协助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加强监管,防止古村落“变味”等。社区居民为发展的主导者,能在很大程度上自主决定自我发展。社区在公共部门、社会组织等指导下,在精英(如乡贤会)的推动和带动下,通过村民组成协会或合作社等组织形式,积极探索原村经营,特别要注重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提升原住民的文化自觉和参与社区管理的能力(即“人的营造是核心”)。社会力量,包括企业、社会团体、公益组织、文化群体(包括部分旅游者本身)、返乡创客等,他们的适度参与,可融智融资。对于争论较多的企业参与,笔者认为,一方面要认识到,适当资本进入和区域商业化,乡土与时尚的碰撞能产生独特的氛围,能提供高品质的接待服务设施和相关服务(要特别重视对目的地有深厚认知的小微旅游企业主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清楚,大规模的招商不是古村发展的唯一出路。 总之,笔者认为,“三识别”能为判断传统社区旅游模式的优与劣、“能否留住乡愁”提供“标识”,能最大限度地保留社区“基因”,有利于自下而上的社区治理观、发展观的培育和践行,有助于逐步实现传统社区的再生和复兴。 当然,中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差异性大,各地区古村落现状既有相同性也存在差异,可以有发展旅游的不同价值认识,路径也不可能只有一条,例如,对有的“空心化”较为严重、人力资源较为稀缺的村落,如果要避免自然消失,有经济、有“人气”可能是第一位的;对于“活态文化”传承不能实现的,“固态建筑”的保留也是退而求其次的选择。当然笔者也肯定事实上是“位于乡村的商业体”的模式,只要他们在提供满足现代人旅游休闲需求产品的同时,能给当地亟需脱贫的人口带来较以往好的收益,只不过这种运营模式与“留住乡愁”已经没有太大关系了。(汤利华 时少华 作者单位: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作者为国家旅游局旅游业青年专家培养计划人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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