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 乡村旅游是我国旅游发展最有活力的旅游类型,是对社会经济发展与进步贡献率最高的旅游形态。同时,我国改革与发展中的许多难题,如贫富差别问题、二元结构问题、“三农”问题、农村宅基地商业化使用问题、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大都可以通过乡村旅游的实践得到有效解决。 实践表明,在我国一些地区,对特别是资源丰富、又有大城市作为依托的乡村来说,旅游化发展是不是解决“三农”难题、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一种方式呢?通过旅游化发展,农民可以不进城务工,而是通过乡村旅游经营,获得资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劳动性工资收入;通过旅游化发展,使我国农村保持固有的农村风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形成;通过旅游化发展,提升农业生产的附加值,壮大农业生产能力,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 虽然学术界对旅游化问题没有深入研究,还没有达到共识,然而,在一些发达国家,旅游化的种种迹象已经形成:一是从事与旅行相关产业的从业人员比重在不断提高,二是旅游产值在国民经济总产值中的比重在不断提升,三是一个地区常住人口所接待的旅游者人数比重在加大。这三个现象表明旅游化浪潮正在世界范围内形成。 因此,我们讨论乡村旅游问题,不光从旅游的角度来认识,更要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式来认识。长期以来,我们在研究旅游的问题,都是就旅游说旅游、就问题说问题,没有从社会发展的大环境来认识。如果我们从社会发展方式的角度来认识乡村旅游,它的意义就不同了。工业化使我们上了楼、走进了城市,旅游化使我们下了楼、走进了乡村。这种上楼与下楼、进城与出城的生活方式是由工业化和旅游化生产方式决定的。两种生产方式共同存在,使我们的社会保持了城市经济和乡村经济的基本形态,保护了乡村的基本风貌,保护了农耕文明的基因,使得我们的农村与农业形态不至于被工业化的强势方式所损伤。 从社会经济发展方式来思考乡村旅游,我们看到乡村旅游推动我国乡村社会经济发展、解决“三农”问题作用的同时,还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如何通过乡村旅游化来构建一个与城市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经济结构。乡村旅游不仅仅是一个旅游产品问题,也不是乡村旅游如何适应旅游市场需求的简单问题,而是一个旅游社会形态和发展方式的问题。其终极目标是通过乡村旅游的发展,解决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深层次问题,构建出一种全新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以下四个问题是我们要特别关注的。 ——如何推动我国乡村旅游的转型升级。 我国的乡村旅游是在农家乐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吃农家饭、睡农家坑、采农家果,是乡村旅游的形象化总结,这种乡村旅游是从乡村的表象出发来体验乡村生活方式的,也反映我国旅游市场需求的阶段性。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乡村资源越来越呈现出稀缺性,生活在城市化环境下的人们对乡村生活方式和农业生产方式更加偏爱,对乡村旅游需求更加旺盛。在这种社会环境下,乡村旅游发展需要在原先农家乐的基础上实现转型升级,以适应需求的变化。转型升级的核心表现为如何使乡村的生产、生活要素与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实现有效地对接。近几年,各地在这方面有许多好的实践,出现了与其相吻合的乡村旅游业态,如市民农场、市民牧场、市民山庄、市民酒庄、乡村民宿、乡村创客、乡村俱乐部、乡村度假地……所有这些都是乡村旅游未来发展的方向。 ——如何推动乡村社会经济组织的构建。 我国的乡村旅游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在为旅游者提供丰富多彩的乡村旅游产品的同时,也生产了各种不同的社会经济组织。从乡村旅游的投资、管理、经营主体等方面看,其开发模式有多种类型,有的是政府主导,有的是企业租赁或买断经营权,有的是乡村旅游合作社统一经营管理,有的是农民自主投资经营。而企业主体有的是外来企业,有的是当地村办企业。不同的投资主体和经营模式,就会有不同的利益分配机制,就会有不同的利益主体,也就有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我国乡村旅游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得益于政府的倡导和培育,是政府主导与企业和农民逐利行为共生的结果。农家乐服务中心、农家乐协会、旅游服务公司、农家乐联合社四类合作经济组织虽然是以市场需求为核心创立起来的,但都有政府主导的身影。 随着我国乡村旅游发展的转型,如何使现有的乡村旅游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市场主体,成为支撑农村社会经济形态的重要力量,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要以市场的决定力量来推动乡村旅游。 乡村旅游成长是基于一个特定空间的,不是我国所有的地区都能发展乡村旅游。从旅游区域经济关系来说,乡村旅游是城市依托型的旅游经济形态,就全国来说,凡是乡村旅游发展好的农村,其周边必有经济社会发达的城市作为支撑。政府主导下全国一盘棋地发展乡村旅游,旅游市场是不支持的。受政府主导的驱动和出于政绩的需要,我国多数省份,每个县,每个乡,甚至是每个村都在搞乡村旅游,个别省甚至提出,将本省打造成中国乡村旅游大省,这些都是不切实际的想法。 ——要构建推动乡村旅游发展的制度与法律体系。 我们不可忽视乡村旅游对发展农村社会经济的重要作用,然而,我国乡村旅游受旧制度的制约,我国现行法律与制度是不支撑这种经济形态发展的。 作为乡村旅游基本形态的农家乐经营方式,一般表现为农民在自己的宅基地及其周围开辟园地、建造房屋,形成旅游的经营设施。农民的住宅房屋与旅游的营业场所是一体的,很难区分。而农村宅基地是指已建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依照我国《物权法》的法律性质会形成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宅基地的社会福利性与农家乐经营行为之间的矛盾。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生存保障的性质,是国家给予农户的福利,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无偿获得的。而农家乐是经营性质的,不具有生存保障性质,也就是说农家乐的用地不应是无偿的。农家乐主体超出了农民的范围。从农家乐投资的主体分析,农民个人或者合伙人在农村兴办的农家乐应该占农家乐发展的主导地位。然而,现实是农家乐的投资主体不再限于农民,一些企业也开始涉足,成为投资经营的主体。主体的变化,进而使农家乐发展的社会意义大大降低,完全违背了国家解决农民发展问题的意愿。 农民作为旅游经营主体经营农家乐,尽管与现有法律制度相悖,但从解决“三农”这个社会问题来说,我们还可以认同它的存在。但是,最近在我国出现“洋家乐”现象,甚至有些地区将这种现象作为农家乐的升级转型的样板大力推广,则是令人费解的事情了。 我们看到“洋家乐”的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也可以认同“洋家乐”给我们带来的乡村旅游发展的理念,但如果从旅游经营主体的法律规定角度,“洋家乐”是不是我国旅游发展的选择方向呢?
张辉,北京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陕西省人民政府特聘教授,北京旅游学会副会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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