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旅办发〔2017〕218号
各市(行署)旅游委(局)、省森林旅游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旅游局:
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委《关于印发<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7年)>的通知》(发改社会〔2017〕1292号)要求和我省乡村旅游发展需要,省旅游委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乡村旅游发展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7年12月1日
黑龙江省乡村旅游发展指引
乡村旅游市场需求旺盛、富民效果突出、发展潜力巨大,是新时期居民休闲度假旅游消费的重要方式,也是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为推动我省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乡村旅游在稳增长、调结构、促消费、减贫困、惠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美丽乡村建设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导向,大力推进乡村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北国乡村·美好田园”为主题形象,坚持个性化、特色化、市场化发展方向,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创新发展机制,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健全市场监管机制,强化乡村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保护,全面提升乡村旅游发展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乡村旅游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力量,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载体。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协同推进机制。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借助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智力资源,形成推进乡村旅游协调、规范、健康发展的强劲合力。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根据各地资源环境禀赋和产业基础,因地制宜,明确本地乡村旅游发展重点,大力培育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乡村旅游产品和品牌,推动我省乡村旅游特色化、多样化、差异化发展。
以农为本,融合发展。强化农业、农村、农户主体地位,推动乡村旅游与红色旅游、生态旅游、民俗旅游等业态相结合,以乡村旅游为核心带动餐饮、住宿、娱乐、观光、购物、种养、手工业等相关产业发展,推动农业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让农民真正受益。
注重保护,持续发展。坚持保护与开发并举,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加强对乡村环境和乡村风貌的保护,保持村庄原有生态和整体风貌,改善乡村环境,走“保护—开发—保护”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三)目标任务
按照整体推进、各具特色、重点提升的要求,抓好不同类型的示范和典型引路,加快乡村旅游的发展,“十三五”期间新增不少于10个现代农业庄园、10个乡村旅游创客基地、30个乡村旅游特色小镇、100个省级乡村旅游点、100个民宿客栈、300个乡村农家乐示范户,形成各类型产品互动协调的乡村旅游发展格局,乡村旅游在全省美丽乡村建设、产业扶贫、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明显。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规划指导。推动《黑龙江省乡村旅游专项规划》落地实施,进一步夯实乡村旅游发展基础。引导各地利用、整合和保护好乡村旅游资源,推动乡村旅游有序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组织本地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加强相关规划的衔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优先解决交通干道、重点旅游景区到乡村旅游点的道路交通建设问题,率先提高景区乡村公路等级标准;完善交通标识标牌体系,提高标识标牌布局密度,营造乡村旅游氛围;加强景区水电设施改造,强化消防、卫生、安保、治安等安全管理和停车、厕所、住宿、餐饮、通信、污水垃圾处理、购物、文化和综合服务中心等配套设施建设,提升乡村旅游发展保障能力。
(三)健全完善乡村旅游服务体系。坚持以城带乡,推动城市公共设施向乡村旅游地优先延伸、城市公共服务向乡村旅游地优先覆盖。加快建设游客服务中心体系、标识引导和解说体系、散客自助游服务体系、自驾车旅游服务体系、信息化服务体系、金融服务保障体系、卫生服务体系和安全救援体系。加强和改善乡村旅游咨询服务,建立信息动态发布机制,有序引导乡村旅游消费。鼓励和引导乡村旅游与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发展智慧乡村旅游。
(四)大力开发乡村旅游产品。积极依托当地区位条件、资源特色和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农业、林业等资源要素与旅游的叠加效应,大力开发休闲度假、生态农业观光、民俗风情体验、康养服务、旅居养老等不同类型的乡村旅游产品,着力打造现代农业庄园、乡村旅游创客基地、特色小镇、旅游特色村、森林客栈和乡村旅游点。鼓励农民以土地流转、带地入股等方式参与乡村旅游项目建设,引导和支持本地村民和返乡创业人员创办特色餐饮、特色民宿、休闲娱乐、特色商品、农家乐等,拓展延伸乡村旅游产品链,多渠道发展乡村旅游。积极发展旅游景区周边、城市周边、高速公路出口(休息站)及沿线地区的乡村旅游,着力打造景区(点)与乡村旅游联动发展的有效平台,实现乡村旅游的链条式、连片式发展。
(五)全面提升乡村旅游要素品质。各地要围绕乡村旅游吃、住、行、游、购、娱等要素,成立工作专班,细化任务分工,组织专项攻坚,实现乡村旅游特色化、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发展。餐饮方面要深入挖掘地方特色菜肴,推出一批色、香、味、形、质俱佳的地方特色菜。住宿方面要大力发展特色民宿,规范和提升乡村旅游住宿的软硬件水平。通行方面要规范和完善旅游交通标识,改善和美化乡村旅游道路,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游玩方面要加强景区软硬件建设,改善乡村旅游环境卫生,保持乡村特色。购物方面要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具有地方特色旅游商品,持续推动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娱乐方面要打造乡情特色浓郁的旅游娱乐文化项目,提升乡村旅游文化品位。
(六)加强乡村旅游文化建设。强化文化对乡村旅游的支撑作用,大力发展农耕文化、民俗文化、民族特色文化、传统文化、历史文化等乡村旅游特色文化,提升乡村旅游的文化内涵。加强对乡土风貌、文物遗迹和民居街道等保护工作,挖掘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各类文化产品。突出乡村文化特色,鼓励和支持开展乡村旅游文艺创作,打造旅游文化精品,树立乡村旅游文化品牌,提升文化对乡村旅游发展的影响带动力。
(七)加大乡村旅游资源保护。正确处理开发和保护的关系,以“无碍自然文化景观”为原则,科学开发利用现有乡村旅游资源,全面评估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整体风貌产生的影响,避免人为因素对自然环境、人文景观造成破坏。严格遵守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乡村古建筑、民宅、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
(八)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加强乡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全面治理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丢、乱刻、乱画等现象。指定垃圾收集处理点,合理分类设置旅游景区垃圾箱,建立卫生保洁制度。加大污水垃圾处理和环境整治力度,坚决杜绝乱排乱放等行为。加快景区和乡村旅游沿线的旅游厕所建设,搞好旅游沿线的绿化、美化工作。
(九)加强乡村旅游宣传推广。把乡村旅游宣传促销纳入全省旅游整体营销计划,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乡村旅游产品和线路的宣传促销工作。充分利用网络、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宣传推广乡村旅游,提高知名度,增强吸引力;鼓励各类组织参与乡村旅游的宣传推广,支持建设专业化、品牌化的乡村旅游网站。充分发挥旅游景区(点)、企业特别是旅行社的促销作用,形成宣传推广的合力。
(十)加强乡村旅游教育培训。整合教育、农业、林业、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人才培训资源,在职业教育、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等各类培训中,将乡村旅游培训作为重要任务,加强乡村旅游导游、住宿、餐饮、营销、传统技艺和乡土文化讲解等各类实用人才培养。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加强乡村旅游理论研究,积极参与承担规划、咨询、调查、评鉴等工作,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各地乡村旅游发展的指导管理;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形成推动乡村旅游发展合力。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领导负责、部门参加的乡村旅游统筹协调机制,为本地乡村旅游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加强政策扶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乡村旅游用地支持,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乡村旅游用地,落实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提供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等政策;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乡村旅游接待服务企业。允许农村闲置住房和庭院集中流转,整体打造。适度放宽本地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乡村旅游经营的准入条件,简化审批程序。制定乡村旅游环境设施建设的扶持政策,采取补助、奖励等办法鼓励建设小型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三)加大资金支持。省旅游发展金侧重支持乡村旅游基础好、成效突出的县(市、区)乡村旅游发展和乡村旅游侧浴、厨房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各地也要统筹现有资金加大投入,支持乡村旅游发展。引导金融机构面向乡村旅游项目和企业创新开展乡村旅游贷等小额信贷业务,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开展适应乡村旅游特点的融资担保业务,探索推行动产抵押、权益抵押、林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担保形式,加大对乡村旅游经营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通过PPP、公建民营等方式参与厕所及污水处理、停车场、游客咨询服务中心等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引导和鼓励中介组织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各类资金。
(四)实施创新推动。省、市有关部门在安排各类支农、扶农、涉农资金和项目时,要充分考虑乡村旅游发展需要,适当增加乡村旅游元素,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各地在推动乡村旅游发展建设过程中,要打破行政区划限制,推进乡村旅游合理布局和相关要素有效集聚,实现乡村旅游连片、聚集发展。强化村集体的组织和带头作用,探索实行股份公司、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管理模式,重点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推进乡村旅游多元发展。鼓励村民、村集体、投资者等各方建立紧密型利益共同体,明确各方在公共环境维护、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引导各地建立地区性行业协会、联合会等,发挥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五)加强规范管理。进一步补充完善《黑龙江省乡村旅游示范基地导则》和《农家乐旅游服务规范》,规范乡村旅游建设、管理、安全和服务标准,引导乡村旅游提档升级,促进大众化产品逐步向乡村旅游精品提升。
加强对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动态管理。各地旅游部门每年要对所属省级以上乡村旅游示范点进行复核,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下达书面整改意见,并形成复核报告。省旅游委组织专人对各地复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形成抽查通报。对发展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予以点名,并限期整改,对经营管理不好,与标准差距较大的单位予以警告、除名,取消其乡村旅游示范点资格。
加强乡村旅游信用体系建设。对乡村旅游经营主体建立信用记录,纳入黑龙江省旅游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在“黑龙江省旅游政务网”、“黑龙江生活报”向社会公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乡村旅游监管体制。